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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743号

韩新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743号韩新梅,女,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闫洪彬岳少兰,女,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开发区火炬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瑞杰韩新梅等申请岳少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201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新梅、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20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美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