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更151号罪犯苗丰,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未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丰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未交)。(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苗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5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苗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苗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苗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旭文
审 判 员 屈晓鹏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丹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