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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936号之二

盛星明、余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星明,余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936号之二申请人盛星明,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余云,女,汉族,1968年5月2日生,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盛星明与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云在中国工商银行铜陵铜都支行的财产人民币2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伍新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