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刑更131号

侯军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军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更131号罪犯侯军锋,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北沟村*组**号。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军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上次已交1万元)。(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3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又二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7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侯军锋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6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侯军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侯军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军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旭文

审 判 员  屈晓鹏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丹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