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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执103号之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顺从、李富萍、赵关海、赵关军、赵璐、攀枝花市健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彝良县桥坎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攀枝花集鑫经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顺从,李富萍,赵关海,赵关军,赵璐,攀枝花市健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彝良县桥坎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103号之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2号。负责人王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在礼,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攀枝花集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三村116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赵顺从,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法定代表人赵顺从,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顺从,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李富萍,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赵关海,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赵关军,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赵璐,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健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赵顺从,总经理。被执行人彝良县桥坎煤矿,住所地:云南省彝良县牛街镇南厂村桥坎社。法定代表人段大喜,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顺从、李富萍、赵关海、赵关军、赵璐、攀枝花市健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彝良县桥坎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请求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全的被执行人攀枝花兆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宁蒗县九台湾煤矿的采矿权许可证进行评估拍卖(该煤矿已被整合关闭),请求对被执行人赵顺从等个人持有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2016年12月,本院要求申请人限期提交财产的评估资料,经本院多次催促,申请人逾期8个月时间,于2017年8月才提交财产评估资料且资料不全。被执行人因煤矿被关闭多年,无任何可用于评估的资料提交。经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告知本院,对于被整合关闭的煤矿采矿权无法办理延期登记手续,也不能对关闭煤矿进行处置。经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采矿权和股权进行评估,2017年9月11日,因资料不全,评估机构将评估案件全部退回。申请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交,经本院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如因财产无法评估处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依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益宏

审判员  杨 光

审判员  樊俊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