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81执保230号

卓孝平、方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卓孝平,方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保230号

申请人:卓孝平

被

申请人:方建伟,申请人卓孝平与被申请人方建伟,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卓孝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建伟,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卓孝平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卓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建伟(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220000元,冻结12个月。

审判员  季颖飞AUT())O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方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