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737号罪犯程治山,男,汉族,1994年10月2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3)州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治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程治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治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治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治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