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380号
原告:上海申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崇明县潘园公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姚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堰东风福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铸二新村**号。
法定代表人:葛国锋。
原告上海申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东风福鑫工贸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申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申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东风福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后为52元,由原告上海申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晓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