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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517号

陈世芳与张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世芳,张国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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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七��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陈世芳,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张国艳,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50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陈世芳申请执行张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国艳可供执行的房屋,因被执行人张国艳在银行的贷款超过了查封房屋的价值申请执行人陈世芳申请解除査封不进行评估、拍卖参与他案的分配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5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徐永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