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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666号

柳河镇梓屹五金水暖商店与朴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河县柳河镇梓屹五金水暖商店,朴英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666号

原告:柳河县柳河镇梓屹五金水暖商店。业主:韩世波,女,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明柱,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柳河县柳河镇。

被告:朴英杰,男,1960年5月7日生,朝鲜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承建柳河县香山美墅工程水暖项目,向原告购进水暖材料。结算后,被告于2017年1月21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欠人民币37800元。经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被告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河镇梓屹五金水暖商店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3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