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1民初202号
原告:宋超,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芹,女,汉族,1960年8月23日出生,系原告宋超母亲。
被告:黄龙县石堡镇安善行政村安善村民小组,住所地黄龙县石堡镇安善村。
负责人:张全中,系安善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黄新峰,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宋超与黄龙县石堡镇安善行政村安善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超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宋超负担。
审 判 员 吴岗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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