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259号
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珊珊,女,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珊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