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杨运林,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邵文峰,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杨运林与被执行人邵文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至今分文未付。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法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2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青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万安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