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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3448号

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卢小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卢小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448号

原告: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简艳军,该中心主任。

被告:卢小娥,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被告卢小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香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