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448号
原告: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简艳军,该中心主任。
被告:卢小娥,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被告卢小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香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