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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225号之一

靖守民、曹家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靖守民,曹家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守民,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家民,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靖守民与被执行人曹家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沂南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家民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