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守民,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家民,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靖守民与被执行人曹家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沂南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家民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