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22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1号。
负责人:盘仲廷,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海,该分行员工。
被告刘桂丽,女,汉族,1973年12月23日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被告刘桂丽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莫凯程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