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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执379号之一

林礼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礼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379号之一被执行人林礼宏,男,200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林礼宏犯盗窃罪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闽01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闽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缴纳违法所得3460元,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另外,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未能结案,现无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恢复强制执行(2017)闽01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的追缴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的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凯

代理

审判员  任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