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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411号

张家齐与李德辉、李亚芳、张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齐,李德辉,李亚芳,张志波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齐,女,2004年5月28日生,汉族,学生,现住青冈县。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史金香,女,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农厂职工,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八里桥三屯。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辛承发,职务青冈县农业局国营农厂厂长。被执行人李德辉,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明水县御德家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亚芳,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学子园林托管班负责人,现住青冈县学府家园。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志波,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学子园林托管班负责人,现住青冈县学府家园。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张家齐与李德辉、李亚芳、张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公司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已将应承担的赔偿款3762.95元及负担的诉讼费40元汇入青冈法院执行局账户,现已给付当事人。被执行人李德辉欠79300.09元,张志波、李亚芳欠118949.71元均未给付。经查李德辉、张志波、李亚芳现有财产均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兆祥

审判员  张洪彬

审判员  张天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