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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行审502号

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泌阳县某娱乐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泌阳县某娱乐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6行审502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康乐,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泌阳县某娱乐部,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泌)文广新罚字[2017]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的申请材料显示其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而向本院提出强制申请时,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田永伟

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