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1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荷元路东。
负责人:梁福夏,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稳,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程占敏,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张随文,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程占敏之妻。
被执行人:汪文栋,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程占飞,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谭丽娟,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程占飞之妻。
被执行人:罗祥龙,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程彦,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罗祥龙之妻。
被执行人:程允亮,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占敏、张随文、汪文栋、程占飞、谭丽娟、罗祥龙、程彦、程允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培民
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