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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34号

高虎林与李延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虎林,李延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高虎林,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北关街03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7810180059。被执行人李延琦,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林业局家属楼,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7812220036本院在执行高虎林与李延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27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延琦向申请执行人高虎林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37399元(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960元,2017年6月2日,已支付70000元,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高虎林与被执行人李延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高虎林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