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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2263号

原告李汶峰与被告杜华、向梦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汶峰,杜华,向梦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263号

原告:李汶峰,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杜华,女,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向梦渝,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汶峰与被告杜华、向梦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2017年9月18日,原告李汶峰以被告杜华、向梦渝已向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华、向梦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汶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华、向梦渝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汶峰撤回对被告杜华、向梦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汶峰负担。

审判员  潘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