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263号
原告:李汶峰,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杜华,女,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向梦渝,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汶峰与被告杜华、向梦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2017年9月18日,原告李汶峰以被告杜华、向梦渝已向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华、向梦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汶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华、向梦渝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汶峰撤回对被告杜华、向梦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汶峰负担。
审判员 潘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