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他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京九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张秋镇小闫楼。
法定代表人:张乐英,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志丹县田雨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志丹县灵皇地台(**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陈贵银,系该公司经理。阳谷县京九化工厂与志丹县田雨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标的额为货款1315000元,案件受理费8300元。田雨公司实际支付75万元。京九化工厂向志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志丹法院终结执行。因为田雨公司与延长石油钻井补偿款一案胜诉,该案在本院执行,有款项可供执行,京九化工厂申请恢复执行,志丹县法院将案件报请本院执行。本院决定提级执行,立案后向双方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延长石油勘探公司协助执行案款、受理费、执行费581350元。在执行中,划扣了被执行人志丹县田雨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在“延741井”钻井补偿款581350元,向申请人兑付573300元,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规定,
裁定如下: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006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延庆
审判员 许 斌执行员 孙献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