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219号抗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林俊强,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7月5日被抓),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婉,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7月5日被抓),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俊强犯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林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林俊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被告人林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清)。
三、被告人林俊强退赃款予以返还各被害人,其中被害人张某3042.9元、被害人向某237.6元、被害人李某745元。
四、光盘一张,予以随案存查。
五、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移动���源一个、蓝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酷比平板电脑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属作案工具,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宣判后,抗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岩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英
审 判 员 张武平
审 判 员 苏素芬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金水
书 记 员 张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