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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申80号

迟增文与肇东市昌五镇人民政府、肇东市昌五镇二街村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迟增文,肇东市昌五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肇东市昌五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迟增文,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肇东市昌五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洪富,职务,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肇东市昌五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呼训凯,职务,镇长。再审申请人迟增文因与被申请人肇东市昌五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肇东市昌五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迟增文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该案系由于《林业承包合同》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1984年6月19日,再审申请人父亲迟焕月与昌五镇合心村(现二街村)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1985年3月11日肇东市人民政府为迟焕月颁发了《林业执照》。1993年12月30日二街村委会在未与再审申请人家庭成员协商的情况下,骗回《林业承包合同》,而后二被申请人强行采伐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原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该案不是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而是由《林木承包合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损害事实发生时间是1993年,是《林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当时不存在林木权属不清问题。肇东市人民法院已经三次判决撤销了肇东市昌五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由此可认定不存在林木所有权不清的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肇东市人民政府为再审申请人的父亲迟焕月及被申请人肇东市昌五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对同一林地分别颁发了《林木执照》和《林权证》。现争议林地权属不清,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综上,迟增文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迟增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陈玉娟

审判员  董晓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