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336号之三债权人:陆士强,男,195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债权人:王建辉,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债权人:丁明明,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债权人:陈斌,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债权人:何君伟,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债权人:郑永裕,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债权人:周新良,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债权人:唐愉平,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债权人:林伟,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债权人: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95号。
法定代表人:林雅莲,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墅,宁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债权人:王正兵,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债权人:王耀军,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债权人:翁伟国,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县。债权人:龚国财,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债权人:罗国其,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债权人:王盛,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债权人:董斌,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债权人:赵峰,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债权人:赵真,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债权人:谭绍辉,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债权人:时代,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债权人:张栋,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债权人:舒颖,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债权人:马玉山,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债权人:李思齐,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债权人:孙佑兴,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债权人:张耀,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债权人:王先顺,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债权人:石敬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债权人:陈涛,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债权人:周海华,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代表人:胡德,该公司总经理。债权人:宁波市江东船舶救生设备维修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福明街道江南村。
法定代表人:虞祖钢,该公司副总经理。债权人:宁波航达海事技术咨询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86弄(2-2)。
法定代表人:沈滨,该公司总经理。债务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工业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浙72执1336号之一执行裁定,并于2017年3月15日拍卖了债务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万利8”轮,所得价款58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先行拨付评估费、遣返费及公告费共计77000元,相关案件的诉讼费及债权登记费共计216301元,现存550669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被拍卖船舶有关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债权可以参加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一、债权人陆士强以本院(2016)浙72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12602元,享有船舶优先权;
二、债权人王建辉以本院(2016)浙72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15365元,享有船舶优先权;
三、债权人丁明明以本院(2016)浙7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27629.97元,享有船舶优先权;
四、债权人陈斌以本院(2016)浙72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44529元,享有船舶优先权;
五、债权人何君伟以本院(2017)浙72民特266号之一民事裁书确认债权57613元,享有船舶优先权;
六、债权人郑永裕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5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6612.90元,享有船舶优先权;
七、债权人周新良以本院(2016)浙72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19161.29元,享有船舶优先权;
八、债权人唐愉平以本院(2016)浙72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34188元,享有船舶优先权;
九、债权人林伟以本院(2016)浙7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59000元,享有船舶优先权;
十、债权人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小军)以本院(2016)浙72行审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55750.05元,为普通债权;
十一、债权人王正兵以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1228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债权38670.30元,为普通债权;
十二、债权人王耀军以本院(2016)浙72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18091元,为普通债权;
十三、债权人翁伟国以本院(2016)浙72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41725元,为普通债权;
十四、债权人龚国财以本院(2016)浙72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20637元,为普通债权;
十五、债权人罗国其以本院(2016)浙72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70470元,为普通债权;
十六、债权人王盛以本院(2016)浙72民初30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121658元,为普通债权;
十七、债权人董斌以本院(2016)浙72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8788.71元,为普通债权;
十八、债权人赵峰以本院(2016)浙7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权26193.55元,为普通债权;
十九、债权人赵真以本院(2017)浙72民特27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确认债权31412.90元,为普通债权;
二十、债权人谭绍辉以本院(2016)浙72民特2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35880元,为普通债权;
二十一、债权人时代以本院(2017)浙72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14400元,为普通债权;
二十二、债权人张栋以本院(2017)浙72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9600元,为普通债权;
二十三、债权人舒颖以本院(2017)浙72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7766元,为普通债权;
二十四、债权人马玉山以本院(2017)浙72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18045元,为普通债权;
二十五、债权人李思齐以本院(2017)浙72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5155.48元,为普通债权;
二十六、债权人孙佑兴以本院(2017)浙72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12943.39元,为普通债权;
二十七、债权人张耀以本院(2017)浙72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6742元,为普通债权;
二十八、债权人王先顺以本院(2017)浙72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72156.05元,为普通债权;
二十九、债权人石敬强以本院(2017)浙72民特2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76238元,为普通债权;
三十、债权人陈涛以本院(2016)浙72民特2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34021元,为普通债权;
三十一、债权人周海华以本院(2016)浙72民特2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6943.55元,为普通债权;
三十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本院(2017)浙72民特2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700万元,为船舶抵押权;
三十三、债权人宁波江东船舶救生设备维修部以本院(2017)浙72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25950元,为普通债权;
三十四、债权人宁波航达海事技术咨询公司以本院(2017)浙72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4500元,为普通债权。以上总额为8040438.10元。债权人一致达成如下受偿协议:
一、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案件共9件,共受偿276701.16元。1、陆士强,全额受偿12602元;2、王建辉,全额受偿15365元;3、丁明明,全额受偿27629.97元;4、陈斌,全额受偿44529元;5、何君伟,全额受偿57613元;6、郑永裕,全额受偿6612.90元;7、周新良,全额受偿19161.29元;8、唐愉平,全额受偿34188元;9、林伟,全额受偿59000元;
二、按债权金额六折受偿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共22件,共受偿439972.17元。10、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小军),实际受偿33450.3元11、王正兵,实际受偿23202.18元;12、王耀军,实际受偿10854.60元;13、翁伟国,实际受偿25035元;14、龚国财,实际受偿12382.20元;15、罗国其,实际受偿42282元;16、王盛,实际受偿72994.80元;17、董斌,实际受偿5273.22元;18、赵峰,实际受偿15716.13元;19、赵真,实际受偿18847.74元;20、谭绍辉,实际受偿21528元;21、时代,实际受偿8640元;22、张栋,实际受偿5760元;23、舒颖,实际受偿4659.60元;24、马玉山,实际受偿10827元;25、李思齐,实际受偿3093.28元;26、孙佑兴,实际受偿7766.03元;27、张耀,实际受偿4045.20元;28、王先顺,实际受偿43293.63元;29、石敬强,实际受偿45742.80元;30、陈涛,实际受偿20412.60元;31、周海华,实际受偿4166.13元;
三、享有船舶抵押权的案件1件,受偿4790025.67元。3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实际受偿4790025.67元。
四、普通债权案件共2件,未能受偿。33、宁波江东船舶救生设备维修部,实际受偿0元;34、宁波航达海事技术咨询公司,实际受偿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诉讼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可,“万利8”轮拍卖所得价款按协议分配。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东峰
代理
审判员 夏关根
代理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