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975号
原告:李先振,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临战,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栗向林,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振与被告栗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李先振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先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郭宏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