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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975号

李先振与栗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先振,栗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975号

原告:李先振,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临战,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栗向林,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振与被告栗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李先振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先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郭宏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