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禄,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民和乡红光村张云普屯。被执行人孙成刚,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宾州镇上海花园10号楼3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王东禄与孙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其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陈 文
审判员 :姚云和
审判员 :李忠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松涛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9月18日地点:执行局308室合议人:陈文、姚云和、李忠学记录人:李松涛合议案件:申请执行人王东禄与被执行人孙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文:本院在执行王东禄与孙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其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李忠学:同意。姚云和:同意。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