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249号
原告: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9M5GX4),住新昌县南明街道南门外100号52幢。
法定代表人:石军春,总经理。
被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6975667M),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542号。
法定代表人:林岩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萍,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0元,合计诉讼费55元,由原告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雪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