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242号原告来全。原告李万英。被告任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全、李万英与被告任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全、李万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全、李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全、李万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来全、李万英负担。
审 判 长 邵 亮
代理
审判员 崔小琦
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