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2民初1242号

来全、李万英与任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来全,李万英,任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242号原告来全。原告李万英。被告任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全、李万英与被告任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全、李万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全、李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全、李万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来全、李万英负担。

审 判 长  邵 亮

代理

审判员  崔小琦

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