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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1执37号

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龙升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龙升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振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龙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绪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龙升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互付债务关系,可作抵销,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7101民初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树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云飞

书 记 员 李永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