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张俐,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朱才艺,女,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玲,女,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张俐、朱才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3)广民一初字第0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俐、朱才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玲给付标的款30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2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闻 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