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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95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长春市宏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长春市宏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代景红,吕敏涛,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9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299号。负责人王允,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越,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系该单位员工。被告长春市宏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西新工业集中区双龙村。法定代表人代景红,经理。被告代景红,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吕敏涛,女,汉族,1968年4月21日生,住同被告代景红。被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南街1399号。法定代表人邱现东。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诉被告长春市宏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代景红、吕敏涛、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韦廷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