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2125号
原告:刘定清,男,汉族,1935年7月30日出生农民,住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506553925951W,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黄振芳,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平,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该合作社职工,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刘定清与被告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程长福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定清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刘忠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弋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