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043号
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万立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黄静,女,1974年9月2日出生,瑶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 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