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8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被执行人淄博齐林电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远景大厦1号楼402室。本院在执行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诉淄博齐林电气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28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