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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杨海珠与被执行人谢斌、魏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海珠,谢斌,魏利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杨海珠,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斌,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利萍,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珠与被执行人谢斌、魏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