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878号
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城内西街。
法定代表人:荀少辉,系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孔祥占,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邓亚静,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杨立峰,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孔小兰,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占、邓亚静、杨立峰、孔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苑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