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
负责人:吕建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团、林洁,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叶玮,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叶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玮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5606.48元,此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执行人款项还清之日止)和律师费1833.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3010.5元、保全费20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叶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玮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叶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玮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叶玮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按时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家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