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1092号申请人倪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王某。倪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国庆
审判员 杨玉生
审判员 蒋玉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