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国建。被执行人喻耀全,;被执行人艾伟。本院在执行杨国建与喻耀全、艾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向阳执行员 汪茂林执行员 李跃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军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