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薄正井,男,汉族,1953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张义堂,男,汉族,1950年5月6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薄正井与被执行人张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薄正井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义堂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义堂保证于2017年9月底还清借款(房屋拆迁款到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程序终结。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明忠
审判员 周 颜
审判员 王宗其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