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134号
原告:满继香,女,1954年1月27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安口镇大沙滩村。
被告:卢峰,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安口镇大沙滩村大沙滩屯。
被告:丁秀忠,男,1972年2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安口镇大沙滩村大沙滩屯。
原告满继香与被告卢峰、丁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满继香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继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满继香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