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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134号

满继香与卢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满继香,卢峰,丁秀忠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134号

原告:满继香,女,1954年1月27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安口镇大沙滩村。

被告:卢峰,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安口镇大沙滩村大沙滩屯。

被告:丁秀忠,男,1972年2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安口镇大沙滩村大沙滩屯。

原告满继香与被告卢峰、丁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满继香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继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满继香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