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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4269号

戴智华、魏丽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智华,魏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269号申请执行人戴智华,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魏丽伟,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戴智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229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魏丽伟一、被执行人魏丽伟在(2017)浙1102执426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丽伟银行存款人民币91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