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831号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新钢公司桂花村二楼4号。法定代表人徐和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付继华,成年,汉族,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付继华(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