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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3831号

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继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831号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新钢公司桂花村二楼4号。法定代表人徐和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付继华,成年,汉族,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付继华(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