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182号
原告:清徐县新同利达运输车队,住所地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外环路***号。经营者:李素刚,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清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娟,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B座第12层。
负责人:李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梅,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告清徐县新同利达运输车队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清徐县新同利达运输车队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徐县新同利达运输车队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徐县新同利达运输车队撤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已减半),由原告清徐县新同利达运输车队负担。
审判员 王彩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