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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517号

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与刘和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刘和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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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517号

原告: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前庄工业区。投资人:齐本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该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刘和宽,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印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与被告刘和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通鑫��末涂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负担。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