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38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飞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陈桂斌、薛玢页,国浩律师(福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海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申请执行人福建飞瑞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海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飞瑞广告有限公司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8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海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广告费93000元及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11日为24398.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2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海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海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海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海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海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海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按时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481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家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