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杨同光。被执行人张立新。申请执行人杨同光与被执行人张立新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04)文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04)文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张培文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