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京和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维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京和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与杨维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京和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5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15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维娜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维娜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军代
审判员 王峥伟代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小五 来源:百度搜索“”